案号:(2019)吉0105民初398号
主审法官: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 胡雪莹
【基本案情】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甲是长春市二道区某小区26栋3单元207室业主。刘某、张某、左某、王某、臧某、白某、谭某、李某、苏某、何某、张某、孙某、陈某、李某在事件发生时分别是307室至1607室的业主。
2019年2月6日(正月初二),刘某所在的307室发生地漏返水,返出的污水在307室蔓延后渗漏至207室,将室内物品浸泡,产生损失。经物业工作人员通知甲和刘某后,甲与刘某先后从外地返回长春。甲于2月6日下午六点半左右到长春,刘某于2月6日下午七时四十分左右返回307室。307室房门打开后,物业工作人员到刘某家进行管道疏通。原告所在的207室下水正常。307室马桶未堵塞,物业工作人员使用电动管道疏通机从307室马桶通入了两根半疏通弹簧管后,经过两个多小时,将管道疏通。在疏通管道过程中,物业公司未通知楼上住户停用下水。
2019年2月6日,原告因房屋被泡在宾馆居住花费住宿费99元。
经甲申请,本院委托,2019年4月16日,吉林新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吉新评报字(2019)第A0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位于长春市某小区1期26栋3单元207室的受损失装修和物品损失价值为20117元;恢复期间同等面积同区位同档次的外租房屋费用为1905元/月。
物业公司称,是因为二楼到三楼之间的主管道堵塞造成307室地漏返水。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院对307室地漏返水是主管道堵塞造成的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1.刘某、张某、左某、王某、臧某、白某、谭某、李某、苏某、何某、某、孙某、陈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各赔偿甲各项损失合计22216元的5.33%,即1184.11元,以上合计16577.54元;2.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甲各项损失合计22216元的20%,即4443.2元;3.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主下水道堵塞是造成307室地漏返水,从而渗漏至207室,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但堵塞系何人造成无法查清。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考虑到该主下水管道系三楼以上业主共用,上述业主均有可能因行为不当造成堵塞,但又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307室到1607室住户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从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本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物业公司在主管道发生堵塞后,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疏通,并协助原告对污水进行了清理,值得肯定,但其在疏通管道过程中,未及时通知楼上住户停用下水,因而造成原告的损失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对原告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5.33%的责任,由307室至1607室业主各承担5.33%的赔偿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307室至1607室部分业主关于未在案涉房屋居住,因而损害与其无关的辩称,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24 1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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