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审判管理监督机制总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我院根据这一规定,现要求院庭长应及时主动行使监督权。对于涉及上诉四种情形的案件,我院院庭长在实际工作中可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并可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建议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请各位院庭长积极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最高院文件精神。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6 09: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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