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司法建议工作,提高司法建议质量,增强司法建议效果,发挥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改进工作等社会功能,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可以提出司法建议:
(一)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二) 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三) 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四)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五) 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六) 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七)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八) 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九) 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十) 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二、我院应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的有利条件,对司法大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深度分析,发现社会治理、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共性问题,研究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三、被建议单位一般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我院拟向上一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经上级法院审核批准,或由上级法院发送。
四、司法建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 个案司法建议: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
(二) 类案司法建议: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
(三) 综合司法建议: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类案司法建议和综合司法建议可以附相关调研报告等材料。
五、司法建议一般采用规范的书面建议书形式提出。需要与被建议单位当面沟通并听取意见的,为取得更好效果,也可采取书面建议和交流沟通相结合的方式。司法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送,不得以法院内设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发送。
六、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附后)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七、个案、类案司法建议书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起草,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审判业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部门起草。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一般需经司法建议日常管理机构审核,由起草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发,向院长报告。向党政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院长签发。
八、司法建议发送后,作出部门要及时了解相关单位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未引起重视的,要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督促,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九、司法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司法建议书、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等相关材料。个案司法建议书装入卷宗副卷,类案、综合司法建议书单独装订成卷宗,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十、司法建议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司法建议书由司法建议日常管理机构统一上号管理,并登记备案。个案司法建议书编号与案号相同。我院负责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司法建议书的审核、登记、备案、通报、总结等工作。
十一、办理司法建议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十二、我院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并对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7:17:16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