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解读民法典
明确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为社会生活提供必要安全保障
解读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劝农山人民法庭庭长曲宏图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屡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回应社会普遍关切,新颁布的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着力守护好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此条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一是强调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相一致。如果是发生在公共区域的则可以认为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具有过错,因为物业公司或者管理人存在管理责任,未能阻止事故发生或未尽到管理责任保障业主安全的义务。例如人民群众提出的物业公司应当安置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加强对住户安全教育等措施均是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有效措施。现在除了商品房,很多单位原集体宿舍、房改房等可能没有物业公司,房改房部分产权属于单位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单位为共同管理人,若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单位与业主需共同承担责任。二是明确公安机关调查职权。民法典明确规定,发生高空坠物侵权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明事件真相,确定相应责任,以便被侵权人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通过立法手段,严格确定法律责任,从源头上提高公民素质与法律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见义勇为免责,英雄流血不流泪
解读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阴月
福州一小伙见义勇为后反被刑事拘留,路人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索赔医药费……近年来,“老人扶不扶、小偷追不追、人掉水里救不救、碰到犯罪进行时管不管”始终考验着公众的良知和法度的平衡。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未对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可以免责进行规定,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为公众坚守良知提供了有力保障,扫除了人民对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主要体现在:
一是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损害的,一律免责。
二是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己受伤的,应该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无侵权者或者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
三是见义勇为者遭受伤害的,可适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对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规定,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消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再次发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10: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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