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办法》等要求,规定已结生效案件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在互联网公开公布。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 ,及时将裁判文书审核上网。同时严把文书上网质量关,规定办案法官为裁判文书质量第一责任人,裁判文书制作后必须经院庭长审批,并采用智能化校对软件强制校核后方可上网。建立常态化上网裁判文书质量筛查机制,对常见文书错误类型加以筛查,将“未生效即上网”作为筛查维度,督促办案法官提高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杜绝文书“带病上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8 10: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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