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关某某与第三人苏某某201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第三人苏某某多次向被告温谋微信转账,共计26376.63元,第三人苏某某当庭陈述上述款项为赠与被告温谋。
二、关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关某某与苏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案涉的26376.63元均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案涉的26376.63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苏某某在与关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关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26376.63元赠与给被告温谋,苏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苏某某未经妻子关某某同意赠与温谋26376.63元的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温谋因该赠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中涉案的26376.63元为关某某与苏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为二人共同共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涉案的26376.63元应由被告温谋返还给关某某与苏某某夫妻共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温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关某某、苏某某26376.63元;
二、驳回关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典型意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温谋返还财产,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统一,将伦理、亲情、道德融入法理之中,另外,在面对各类诱惑时,无论男女都应恪守道德底线,夫妻双方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自觉维护良好家庭风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19 14:27:56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