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吉林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下称二道区法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目标,以深化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为重点,以坚持正确方向、依法有序推进、确保权责统一为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切实破解制约人民法院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任务目标
(一)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突出法官在法院工作中主体地位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实现法院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1.划分法院人员类别。本《方案》中所称的法院人员,是指二道区法院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和职业特点,法院人员具体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基本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办理立案、执行或涉诉信访案件,从事司法研究、审判管理工作,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判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基本职责是: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审查、送达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开展调解、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书记员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电子文档制作及录入工作,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司法警察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执行事项,维护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在诉讼活动中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和拍卖等工作,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法院行政管理事务的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基本职责是:负责法院的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中: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司法警察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司法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
2.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员额是指法官在本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所占有的比例数。根据《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吉林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二道区法院法官员额制度的改革目标是: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40%以内。同时在核定的法官员额内,预留法官员额总数的10%作为机动员额,为暂时未进入员额的法官和优秀法官助理预留选任入额空间。
将现有法官合理确定为员额内法官和员额外法官。现阶段,二道区法院法官员额控制数为39名,实际使用35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6%),预留员额4名(占员额总数的10%)。各审判业务部门具体员额分配,按照以案定人的原则,由院党组根据审判工作量确定。员额内法官必须完成审判一线办案任务,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等必须达到规定指标。员额内法官实行动态管理,对考评不合格或因其他情形不宜或无法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官,及时调整出员额。
改革启动后,二道区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分别控制在40%、46%、14%。在实行司法技术类公务员单独序列管理前,暂不设置司法技术人员员额。实行文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逐步实现书记员工作统一由文职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有序推进从优秀法官助理中选任法官工作。
干部科、办公室、监察室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不设置法官员额。作为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的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暂不设置法官员额。现在上述部门工作的法官,可以自愿参加法官选任,被选任为员额内法官的,调整到审判业务部门工作。
对少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行政管理部门、综合部门和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优秀法官,可以保留法官职务,不占用法官员额,并作为上述部门领导职务的后备力量重点培养,今后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交流到司法一线办案。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具有法律职务但未进入员额内的现任法官,保留其法律职务、待遇和现有法官等级,但不占用法官员额,法官等级亦不再晋升。今后转岗从事法官工作后,等级晋升时间和级别连续计算。改革过渡期内,暂未进入员额的法官和员额内法官在行政职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
改革后,出现法官员额空缺时,二道区法院主要采取内部选任、公开招录等方式选任法官。现阶段,员额内法官选任条件和程序,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定。
3. 规范员额内法官选任条件和程序
(1)选任条件
申请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具有法官职务;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审判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取得继续任职资格的;未受过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情形;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能够独立主持庭审或承办案件,完成审判责任制规定的审理案件数量和其他指标,同时完成院里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党委交流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照《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
(2)选任程序
院级领导入额比例确定为本院院级领导基数的50%,采用“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核定。院级领导基数是指组织部门核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政治处主任、执行局局长、纪检组组长、专职审委会委员职数,以及曾任院级领导转任同一级别或上一级别非领导职务的(现在编在岗人员)。
院长必须申报入额。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进入员额的,应当辞去现任职务。申请入额的院级领导比例在50%以内,副院级领导采取考核评定的方式选任;申请入额的院级领导超过50%,副院级领导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选任,考试考核综合得分单独排序,并按照院级领导50%的入额比例择优选任。改革过渡期内,进入员额的副院级以上领导暂不享受员额内法官办案补贴。暂不进入员额的副院级以上领导,继续履行行政领导职务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职责,但不再承办具体案件。
院长入额:考核;院内公示;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研究审定。
副院级领导入额:本人自愿报名,承诺完成至少10件案件的办案任务;资格审查;考核或考试+考核;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任人选;院内公示;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研究审定。
其他法官入额:本人自愿报名,承诺完成审判责任制规定的审理案件数量等指标;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任人选;院内公示;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研究审定。
(3)选任办法
其他法官及申请入额的院级领导比例超过50%时,其他法官与报名入额的副院级领导采取 “考试+考核”综合评定方式选任。基础分为100分。
考试(60分)。其中,笔试30分,面试30分。考试总成绩未达到合格线的不能继续参加员额内法官选任。
考试主要测试实际办案能力和司法工作经验,内容紧紧围绕审判业务,兼顾政治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
副院级领导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方法选任的,参加全省法院法官入额选任统一笔试,面试和考核工作由上级法院统一组织实施。
本院法官面试由本院组织实施,面试考官人数为7人,其中本院党组成员5人,区人大常委会、区委政法委领导各1人。面试计分方法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得分。计算总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进位按“四舍五入”掌握。面试前,由政治处提供人选基本信息和近三年受表彰情况;审判管理部门提供人选近三年审理案件数量、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未办案法官或近三年未连续办案法官,由所在部门提供近三年或未办案时段的工作业绩、质量等材料),供考官参考。
考核(40分)。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核40分,包括会议测评推荐(20分)和谈话推荐(20分)。参加会议测评推荐人员为本院副院级以上领导和全体法官,副院级以上领导票占40%权重,具有法律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票占30%权重,其他法官票占30%权重;参加谈话推荐人员为本院副院级以上领导和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包括副职主持工作),副院级以上领导票占50%权重,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票占50%权重。
定性考核主要考核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表现,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工作实绩表现,对经定性考核不适合担任员额内法官的,不列入拟选任人选。
4.规范审判辅助人员选任条件和程序
(1)选任条件
法官助理: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较好的法律职业技能、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等科技设备能力;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情形;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司法警察: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完成司法警察职责的基本技能;新任司法警察的,须符合司法警察入警年龄等基本要求。
书记员:现任书记员职务人员,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择优选任法官助理;未被选任的,可继续担任书记员职务或转任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工作逐步实现由文职人员承担。
司法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前,暂由司法行政人员等兼任。
(2)选任范围
法官助理:现任二道区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职务,符合法官助理选任条件的人员。其中现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试用期满后在司法警察大队工作5年以上。暂未进入员额的法官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保留法官职务,不参加法官助理选任。
司法警察:二道区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内、未被选任为员额内法官或法官助理,符合司法警察选任条件的人员。现任司法警察大队正、副职领导干部,不参加选任直接入警;现具有法官职务选任司法警察的,法官职务、等级待遇不再保留。
(3)选任程序
本人自愿报名,承诺完成工作职责;资格审查;考核;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任人选;院内公示。
(4)选任办法
审判辅助人员选任采取考核评定方式选任。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基础分100分,包括会议测评推荐(50分)和谈话推荐(50分)。
定性考核主要考核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表现、工作实绩表现,对经定性考核不适合担任审判辅助人员的,不列入拟选任人选。
法官助理:定量考核参加测评人员为院领导、全体法官和报名参加选任法官助理人员。其中,副院级以上领导票占40%权重,其他法官票占30%权重,报名参加选任法官助理人员票占30%权重;定性考核主要考核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表现和工作实绩表现。
司法警察:定量考核参加测评人员为院领导、司法警察大队领导和报名参加选任司法警察人员。其中,副院级以上领导票占40%权重,司法警察大队领导票占30%权重,报名参加选任司法警察人员票占30%权重。
(二)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目标是建立符合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1.法官等级晋升
法官等级套改和法官等级晋升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吉林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2.建立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薪酬保障制度
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以法官等级为基础的单独法官薪酬制度。具体办法按照《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执行。
3.建立法官延迟退休制度。法官按现行规定退休,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不得强制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划分年龄界限使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改任非领导职务。退出领导职务并从事一线办案工作的法官,以及长期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业绩考核特别优秀的法官,经本人申请及本院党组同意,并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确认,最长可延迟5年退休,但应在本院法官员额控制目标内。过渡期内,从严掌握法官延迟退休政策,为落实法官员额制创造条件。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健全审判组织,明确审判权限,探索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1.审判主体
审判业务部门根据人案基本均衡原则设置若干合议庭。合议庭以3名法官为基准,配备相应数量的主审法官和合议法官,成员相对固定。担任主审法官的庭长、副院级领导办理案件与所在或分管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组成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对本合议庭审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的全体委员组成。
2.审判职责
(1)合议庭及成员职责
合议庭职责:①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并按程序报批;②确定案件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事项;③依法开庭审理案件;④评议案件;⑤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⑥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提出裁判意见;⑦制作裁判文书;⑧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录入有关诉讼节点信息;⑩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⑪承担业务调研工作;⑫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主审法官职责:①具体承办案件或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判案件,完成办案任务;②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讨论确定案件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控制审判流程等;③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④决定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除审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回避;⑤制作本人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⑥按照规定提请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提供指导意见或作出决定意见;⑦指导、审核、签发本合议庭所办案件的法律文书,但另有规定应由院庭长签发的除外;⑧组织对案件的宣判;⑨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审判执行工作完成情况;⑩督促本合议庭成员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⑪指挥和协调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⑫组织落实本合议庭的判后答疑、息诉接访工作,处理涉诉信访案件;⑬根据分管院领导、庭长安排,对合议庭进行业务指导;⑭对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⑮其他与审判事务有关的职责。
合议法官职责:合议法官作为案件承办法官,履行以下审判职责:①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开庭、询问或听证日期;②审阅案件材料,指派法官助理(书记员)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③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为合议庭共同阅卷提供便利;④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⑤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依法、全面、客观审查分析证据,公正提出裁判意见;⑥参加评议案件,根据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提交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书面评议意见;⑦制作所承办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⑧严格遵守流程管理、审限、中止、庭审、文书、卷宗管理、审判公开、回避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审判各环节工作;⑨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督促、检查法官助理(书记员)报结案件和整理卷宗归档;⑩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接访等工作;⑪对所承办案件的质量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⑫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合议法官作为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法官,履行以下审判职责:①参加庭前准备工作,讨论确定庭审提纲;②参加开庭审理案件;③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④签署裁判文书;⑤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2)独任法官职责:①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②参加庭前准备会议,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③对独任审理的案件,依法组织庭审或案件调解,对案情复杂、难以把握的案件可申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④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查分析证据,公正地提出裁判意见;⑤制作独任审理的案件的法律文书;⑥严格遵守流程管理、审限、中止、庭审、文书、卷宗管理、审判公开、回避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做好审判各环节工作,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⑦依权限签发独任审理案件裁判文书;依权限签发独任审理案件的其他法律文书;⑧对独任审理的案件质量负责;⑨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接访等工作;⑩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3)审判委员会职责。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和对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选任制,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委员外,择优选任若干名副庭长或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委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问题、实施类案指导等方面的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限缩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裁判有最终决定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由院长或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发。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本人发表的意见负责。
(4)审判管理职责。
院长的审判管理职责:①宏观指导和管理审判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审判任务;②决定开展审判调研的方向,组织制定审判业务指导意见;③主持或授权其他院领导主持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开展审判业务指导,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和审判质效提高;④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官;⑤对审判资源分配做出调整;⑥对法院队伍建设做出安排部署;⑦听取分管院领导或审判长的工作汇报,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⑧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副院长的审判管理职责:①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制定审判工作计划,完成审判及相关工作任务;②研究、协调、沟通相关审判业务工作,组织法官开展业务学习,对分管部门审判业务进行指导;③确定审判工作调研方向,指导审判调研工作,总结审判工作经验;④对审判资源调整提出建议;⑤受院长委托审查并报告本院有关专项审判和执行工作;⑥及时主动向院长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⑦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①制定本庭审判工作计划;②对分配至本庭的案件必要时进行二次分配,决定承办法官;③指导、督促、检查本庭成员审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④根据审判工作态势,采取优化内部流程程序的措施;指导、检查本庭成员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效管理、审判规范管理规定;⑤教育培训本庭审判队伍;⑥组织开展本庭的审判业务调研、办案标准化工作,配合院长、副院长开展专题评析,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同类型案件裁判标准,对本庭审判业务进行指导;⑦及时主动向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⑧确保本庭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⑨根据本庭审理案件情况,提请主管副院长研究相关审判工作事项;⑩每年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或参加院里组织的一定比例的本庭审结案件的案件质量评查,形成有问题、有分析、有改进意见的书面评查报告,指导本部门审执工作并报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⑪代表本庭处理对外联络、业务协调、参加本院和上级法院对口业务会议,并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⑫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管理权。
(5)审判监督职责。
院长的审判监督职责:①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计划、庭审提纲进行审查;③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可能存在错误需要再审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提起再审;④主持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合议庭、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进行监督;⑤签发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院长签发的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和相关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对其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履行建议重新合议、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监督职责;⑥对本院的案件组织进行监督审查,监督对错案、问题案件、瑕疵案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完善措施提高审判效能;⑦监督副院长、庭长履行审判权、管理权、监督权情况;⑧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上述应由院长行使的审批权和签发权,院长可以授权分管院领导行使。
副院长的审判监督职责:①根据院长授权履行程序性事项的审批职责;②根据院长授权,对特定案件的办理情况履行监督职责;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计划、庭审提纲进行审查;④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⑤根据院长授权决定召开并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其他审判工作事项;⑥根据院长授权签发有关案件的裁判文书和相关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对其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监督职责;⑦对审判质量效率进行监督检查,对指令、发回、改判、提审案件跟踪、评查、分析、讲评和反馈工作予以指导,对错案、问题案件、瑕疵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确认;⑧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责任按权限履行惩戒职责;⑨发现问题时行使重新复查、重新合议、提出司法建议等相应的建议权;⑩审批庭审录播和直播方案;⑪监督庭长、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履行审判权、管理权、监督权情况;⑫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庭长的审判监督职责:①监督本庭成员遵守执行法律规定的情况;②监督本庭成员遵守廉洁司法规范的情况;③监督本庭成员遵守法律行为规范的情况;④监督本庭成员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的情况;⑤按照权限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履行决定重新合议、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监督职责;⑥决定民商事、行政案件除审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回避事宜;⑦对反映本庭成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和答复;⑧对反映本庭成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经查未达到违纪程度的依职权做出处理,构成违纪的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⑨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副庭长协助庭长或受庭长委托完成庭长工作职责。
(6)工作规则
①立案庭(含人民法庭)根据案件类别,按照以电脑随机分案为主、审判业务部门申请调整分案为辅的原则进行案件分配。案件直接分配到承办法官。
②合议庭审判长审理案件时,除主持庭审、控制审判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职责外,与其他合议法官权力平等。
③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确需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决定,并将合议庭成员更换情况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等途径通知当事人。
④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审判长应当做好确定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庭审分工以及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⑤对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案件以及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均应阅卷或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或审查意见。
⑥合议庭应当及时、实质性评议案件,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当事人各方请求调解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评议的,经审判长同意,可在审限内另行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⑦合议庭评议案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应组织合议庭充分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对案件的处理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除需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可直接作出裁判。审判长是少数意见的,在作出裁判前应再次组织合议庭复议,必要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提出指导意见,最终形成审判长是多数意见的评议结论。
⑧设立法官会议,为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提供参考性意见。
⑨下列案件应由审判长提请法官会议讨论: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审判长是合议庭少数意见的案件;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其他需要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案件。
⑩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或授权庭长主持。审判长或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决定提交法官会议讨论。
会议主持人根据参加人员发表意见情况归纳形成主要意见。
⑪法官会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⑫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由书记员负责记录,参会人员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法官会议涉及案件的讨论记录应当附卷归档。
⑬经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提交法官会议意见。
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先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后,再由审判长依次报庭长、分管院领导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⑮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再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处理决定,但除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除外;因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确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报请院长审定。
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特别重大或合议庭意见有明显分歧的,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向审判委员会汇报。
⑰裁判文书一般应由案件承办法官制作,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签名;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由承办法官负主要责任,审判长负次要责任;合议庭成员共同对裁判文书内容是否符合合议庭评议意见负责。
⑱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经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核并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由本人签发,但需经该承办法官所在合议庭审判长审核。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但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或签发。
⑲下列事项,合议庭评议并经庭长审核后,报请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审签:减、缓、免交诉讼费决定;向上级法院请示变更管辖的决定;有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书、通知书;拘传票、搜查令、拘留决定书、罚款等民事制裁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裁定或通知书;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及复议决定;案件审限延长和中止;院长提起的督办案件的有关汇报材料、处理意见及裁判文书等;案件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
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署,报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签发。
21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收到涉及法官违反法律或纪律规定的司法不公正、不规范、不廉洁的投诉举报或情况反映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2对于案件合议庭成员以外的人员非因履职需要,过问在审案件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应向审判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填写有关书面报告归入卷宗副卷。
23院长、分管院领导等合议庭以外的人员因履职需要监督案件,合议庭应做好工作记录,将有关书面材料归档,列入院机关督办范围的案件统一编立督办案号,负责督办的人员应及时向院长汇报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院长也可以直接听取审判长或合议庭的汇报。各审判监督管理主体不得利用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干涉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审判,影响法官独立办案。
(7)审判质量责任追究
①审判质量责任是审判人员办理瑕疵案件或错误案件所应承担的责任。
②审判质量责任适用于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和对案件负有监督职责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院领导、院长。司法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③法官及其他人员的审判质量责任按照以下规定情形承担:经合议庭审理作出的错误裁判,持错误意见的承办法官和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持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案件承办法官未如实汇报案情,故意隐瞒、遗漏主要证据或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错误结论的,由案件承办法官承担全部责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提出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承担责任;因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导致审判委员会错误决定的,由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承担责任。其他案件质量责任按职责范围承担。
④审判质量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方式:责令整改;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培训;转岗;需要给予相应政纪处分的,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其中,受开除处分的,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⑤责任人系中共党员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应交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⑥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⑦具有下列情形的,法官不承担审判质量责任:因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解和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原判重要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的;因国家法律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依法履职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⑧具有主动改正错误、情节轻微等情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⑨成立审判质量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组成。
⑩审判质量责任追究委员会根据案件质量认定结论作出追究决定;对法官的责任追究需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按程序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研究确认惩戒意见。
上述司法责任制相关内容,本方案未作明确规定或者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该意见执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3 16: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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